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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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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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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23
二十三 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五日內 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場所,其有急迫 情形者,應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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