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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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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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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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