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 間屆滿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 行。但期滿後被告自行到案或將被告拘提到案,而查明實係無力完 納者,檢察官應於七日內,將被告發交監獄易服勞役。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金之被告逾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逾期之翌日 起十五日內拘提之。但自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罰金之期日,其期 間未滿二月者,應於期滿後五日內拘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