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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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並應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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