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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01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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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6
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並應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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