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