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法第三條修正前所定之視同現役軍人,除應軍事召集辦妥報到程序 之在營後備軍人及依法成立之武裝部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外,依 修正後之本法第三條規定,均為非現役軍人,如有涉嫌犯罪,應由司 法機關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