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沒收之煙毒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應依「沒收之偽農藥 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銷燬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及偽藥禁藥時,檢察機關應函請當地 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查。 扣押之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