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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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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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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4
四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 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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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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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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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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