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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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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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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3
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 、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 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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