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53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17
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 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圖表附件:
附件四:留作公用扣押沒收物清冊.PDF
附件五:銷燬扣押沒收物清冊.PDF
附件六:拍賣扣押沒收物清冊.PDF
附件七:扣押物招領清冊.PDF
附件八:移送扣押沒收物清冊.PDF
附件九:發還扣押物清冊.PDF
附件十:保管扣押沒收物清冊.PDF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