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50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34
三十四、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格式如附件四、五)。
圖表附件:
附件四 臺灣○○地方檢察署通緝書更正表.PDF
附件五 臺灣○○地方檢察署撤銷通緝書更正表.PDF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