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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4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一、配合第五點修正,並將原格式修正為直式橫書。
二、原附件四之通緝書、撤銷通緝書更正表修正為通緝書更正表,並將撤銷通緝書更
    正表獨立規定於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