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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4
三十四、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格式如附件四、五)。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34
三十四、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格式如附件四、五)。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4
三十四、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格式如附件四、五)。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4
三十四  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 (格式如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