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格式如附件四、五)。
三十四 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或受刑人一人為限,分別編號 並以連號發交。 有關書類如有錯誤,應以更正表更正之。更正表可依照一般公文 編號發文 (格式如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