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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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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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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3
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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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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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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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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