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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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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是否無虞,例如
    :被害人是否仍與被告同住、有無繼續受害之可能、有無接受診療之
    必要等;必要時,並主動聯絡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