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3
三、檢察官對於所偵辦之案件,如涉及被告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應注意其間有無家
    庭成員關係,及如屬家庭成員時,其行為是否違反法院先前核發之民
    事保護令,以認定是否為家庭暴力案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