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0 23: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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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之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
        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
        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
        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
        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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