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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9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準用本法相關保護令規定, 並定公布後一年施行,爰新增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