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本次修正中,就準用之條文有所修正,爰修 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準用本法相關保護令規定, 並定公布後一年施行,爰新增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