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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26
二十六、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時,經斟酌被害人之意願或其繼續受家庭
        暴力之危險性等情形,如認對被害人住居所有保密必要,應在聲
        請書內載明此要求,並僅記載被害人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