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檢察官發現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依本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 式,聲請法院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 間或休息日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利用法院所設專線,以 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前項聲請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傳 送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回傳 文件傳真號碼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