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1 00: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20
二十、對於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附之條件,及法院依本法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或依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受保
      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檢察官得發函檢附該命令
      或裁判,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執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