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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0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三、配合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