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0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三、配合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