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1 06: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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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
    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將該案件交由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後仍認
    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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