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5: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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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銷燬獲案槍枝刀械,得以熔燬、切割或破壞等方法行之;如以切割或
    破壞辦理,應由機械修理廠再行委由其他機關或民間進行熔燬,並負
    責派員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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