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9: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5
五、檢察官就所受理之第二點所列案件,認有協同辦案之要時,亦得提出
    協辦檢察官人選,簽請檢察長核可後協同偵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