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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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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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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11
十一、協同辦案之案件,其書類之撰寫、署名、裁判之收受及上訴、抗告 之提起,均由主辦檢察官為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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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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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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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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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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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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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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