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0: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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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同辦案之案件,其書類之撰寫、署名、裁判之收受及上訴、抗告
      之提起,均由主辦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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