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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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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自首者,免除其刑,檢察官即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予以不起訴處分。在偵查中自白者,宜在
    起訴書中載明,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