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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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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善盡調查能事,審慎判斷有無理由,及是
      否影響事實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