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負責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並 將名冊(一式兩份)函報直接上級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異動 時亦同。其指派標準以曾經參加國家賠償法研習或曾經辦理民事審判 事務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