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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 條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已刪除「法院」等文字,爰刪除本點規定之「法院」二字, 俾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