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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1
一、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負責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並
    將名冊(一式兩份)函報直接上級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異動
    時亦同。其指派標準以曾經參加國家賠償法研習或曾經辦理民事審判
    事務者為優先。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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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負責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
    ,並將名冊 (一式兩份) 函報直接上級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
    異動時亦同。其指派標準以曾經參加國家賠償法研習或曾經辦理民事
    審判事務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