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22
二十二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
        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
        之事件,違者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