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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2
二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者,應審酌案情與被告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
    當之保證金額。其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具保證書者,並應記
    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如聲請人自願納保證金額或由第三人
    繳納者,由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一) 交保證人
    辦理繳納手續,或由法警帶同被告逕向出納室繳納,並將收據第二聯
    附卷存查。
    前項保證書得由二以上殷實之人或商舖共同為之。
    繳納保證金額及以有價證券代保證金額之繳納者,如被告在法院所在
    地無住居所,應命其指定送達代收人,並請繳款人詳載其住所及身分
    證統一號碼。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