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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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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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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10
十、被告在檢察署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得由承辦檢察 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 囑託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圖表附件:
附件五 檢察署被告電話查保登記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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