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3
三、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於案件執行後,將卷宗發還地方檢察
    署時,務須在文內敘明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