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檢察案件,其民事、家事及非訟業務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號 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參與民事、家事及非訟事件:「民參」。屬於上訴、抗告或 再審程序者,分別冠以「民參上」、「民參抗」、「民參再」。 (二)檢察官參與當選無效之訴:「選民參」。屬於上訴、抗告或再審程 序者,分別冠以「選民參上」、「選民參抗」、「選民參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