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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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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補償業務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之事件:「刑補」。
(二)請求人就刑事補償決定不服或最高檢察署依職權聲請覆審之事件:
      「刑補議」。
(三)請求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聲
      請重審之事件:「刑補重」。
(四)最高檢察署審核補償決定有無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案件:「刑補審」
      。
(五)補償機關依刑事補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之事件:「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