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上訴、抗告或聲請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於製作上訴書、抗告書 、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 (一)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檢察署者,於收受法院付保護管束 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 (二)「請上」、「請再」、「請非」案件,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理由者,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 (三)「獄賠議」案件,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