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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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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
    隨時到場,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