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檢察署應為不付評鑑之決定,並將其事由通知申 請者;已付評鑑者,應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未符合前條之方式,經限期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者非屬第六條規定之人員、機關或團體。 三、受評鑑人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檢察官。 四、申請評鑑之事實非屬第五條所列得付評鑑事項。 五、同一事實經評鑑後,重複申請。 六、申請逾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撤回申請。 八、申請評鑑之事項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法務部人事 審議程序。 九、受評鑑人心神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