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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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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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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9
九、檢察官在審判程序到庭實行公訴時,應隨時注意促請法官注意有無冒 名頂替之情事。如發現到庭之被告與偵查階段之被告不同時,應即主 動簽請分案偵查。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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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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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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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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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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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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