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未帶證件,無法查明身分 時,應即為被告、犯罪嫌疑人拍照、採取指紋及調取口卡,查核確為 其本人後始行移送,並將照片、指紋卡及口卡片(影本)隨案移送, 否則應於案件移送後一週內補送,並應於移送書內載明補送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