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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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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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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11
十一、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除函送判決書外,應另檢 附偵、審筆錄簽名、照片、口卡片等資料。如需發監執行者,應採 取受刑人之指紋,以供比對查核。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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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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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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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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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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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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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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