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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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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9
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相驗完畢後,應即製作檢查表 (如附件五) 載明有無繼續勘驗及調查必要之意旨,彙整相關卷證,最遲於相驗後 三日內陳報檢察官。
圖表附件:
附件五 辦理相驗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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