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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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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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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2
二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之槍砲、彈藥,由贓證物庫專責人員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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