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2
二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之槍砲、彈藥,由贓證物庫專責人員負責管理。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2
二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之槍砲、彈藥,由贓證物庫專責人員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