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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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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法務部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首長至各檢察機關查核清點扣案槍砲、
      彈藥,遇有國家重要慶典、春節、大選時,得隨時抽查。對於辦理
      績效優良者,得予敘獎,對未按規定辦理者,則視情節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