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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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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
      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