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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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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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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1
十一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 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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