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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83
八十三、(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鑑定許可書應載明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應記載事項
        、對檢查身體附加條件者其條件、經許可得為之本法第二百零五
        條之一第一項所列處分行為、簽發日期及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
        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之意旨。鑑定許可書得於選任鑑定人或囑
        託鑑定機關鑑定時,隨函送達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刑訴法二○
        四、二○四之一、二○四之二、二○五之一)